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5月22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市地方立法中的咨询参谋、智力支持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的水平和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以下称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受聘专家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农业、城建、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法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专业知识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四)坚持科学态度,公道正派,作风严谨;
(五)热心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六)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第三条 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人选,由有关机关、组织、团体推荐或者本人自荐产生。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专家人选并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
第四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聘任的专家,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