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督促、指导参建、施工单位落实下列事项:
1.在施工现场设置由建设单位统一制作的工程信息(包括节能改造内容、施工工艺措施、施工及材料标准等)公示板,悬挂提示用语、宣传口号横幅;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场内所有材料、设备、物品摆放规范、整齐、有序,安排专人随时清整施工场地产生的边角余料、建筑垃圾,归堆待运;
3.由“既改”项目施工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早6:00前,必须将前一天产生的垃圾清运完毕;
4.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满足居民提出的合理要求,施工过程不损坏或污损楼体设施及小区基础配套设施;
5.做好塑钢窗更换、外墙附着物拆(移)除的说服、解释工作,与居民群众沟通使用文明用语,避免与居民群众发生纠纷。
第九条 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人员每天进行施工现场巡回检查,对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参建、施工单位,监督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参建、施工单位,计入资信档案,并与以后的政府招标工程和资质管理挂钩。
四、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十条 为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参建、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既改”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建立以下制度:
1.巡查制度。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每天进行施工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参建、施工单位通报,督促其整改。各责任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经常进行施工现场巡查,主动履行职责。
2.调度制度。施工期间每周一上午由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参建、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通报上周施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传达贯彻省、市领导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3.通报制度。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发至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副市长,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各责任部门(单位)。各责任部门应针对通报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回复整改结果。
4.问责制度。对失责、失职、渎职、不作为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政府部门责任人,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市委关于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包、施工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