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发放“两居”工程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自治区(乌鲁木齐)分行为单位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系统“两居”贷款发放情况上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上报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居”贷款发放情况。(报表附后)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对象。本办法所指“两居”工程贷款的借款人是指:有“两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并自愿申请“两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农牧民。
第十条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农牧民必须在新疆境内常年居住、具有本地户籍,经济独立,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两居”工程建设的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联保、抵(质)押方式取得贷款。以抵(质)押物贷款的,其抵(质)押物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农牧民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银行机构要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农业生产、“两居”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把握贷款节奏、保证“两居”工程建设的有效信贷需求。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要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80-100亿元新增信贷规模,用于我区主承办银行机构支持“两居”工程建设贷款投放,同时保障我区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有效需求。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两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控制在所建房屋总投资的70%以内(含70%)。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两居”工程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还款的农牧民,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展期,不纳入信用工程和不良贷款的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