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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2〕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切实增强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以下简称“两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居”工程贷款是指我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牧民发放的,用于“两居”工程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两居”工程贷款遵循“政府财政补助到位、援疆扶持资金到位、农牧民自愿、专项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机构

  第四条 辖区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两居”工程贷款的主承办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支持新疆民生建设的政治责任感,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两居”工程的贷款力度。

  第五条 “两居”贷款的主承办银行要确定负责“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两居”工程贷款的管理。其他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银行机构也要安排专人负责“两居”工程建设信贷工作。

  第六条 开展“两居”工程信贷工作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两居”工程贷款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单独台账,实行专项统计核算。

  第七条 各地州要以县(市)为单位,成立由县、乡(镇)、村党政干部、专业人员、财政部门、城建局和贷款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两居”工程建设信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本县(市)各乡(镇)申请“两居”工程贷款人员的条件、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贴息、核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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