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选拔条件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水平高,学生满意度高;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不端行为,热爱青海高等教育事业。
(二)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和高校教师资格证及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独立承担过两门及其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
(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含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或主持过科研项目。
第七条 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个人申报,院系部在广泛听取有关学科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初步确定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推荐人选。
(二)推荐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内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被推荐人选正式确定后,填写《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申报表》,由学校统一报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四)省教育厅对各高校上报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并公布(公示时间同上)。
第八条 培养要求
(一)骨干教师培养期为两年,学校应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目标责任书,并报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二)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和各高校共同负责培养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建立培养档案。
(三)学校拟定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明确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分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主要措施。积极为骨干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学校的教学科研立项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骨干教师优先。优先安排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对骨干教师经费支持力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