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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培育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以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文化企业为重点,深入省直和西宁文艺院团、省级非时政类报刊社和青海广播电视台等文化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重点加强对青海报业发行集团、青海昆仑传媒集团等组建过程中的指导,帮助经营性文化单位以资本为纽带,以企业集团为组织形式,提高大型文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加强对青海文化产业投资公司、青海人民出版有限公司、青海电影发展公司、青海广电信息网络股份公司、青海青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青海体育发展总公司、青海体育赛事公司等企业组建过程中的跟踪指导,及时解答疑难问题,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发挥其在发展文化产业和繁荣文化市场方面的主导作用。

  三、积极服务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三)支持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组织形式文化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投资文化产业。支持农牧民以专业合作社形式,挖掘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手工艺等民族传统文化产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支持国(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家鼓励类文化领域项目,促进全省文化产品和文艺服务国际化流通和交流。

  (四)放宽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核准条件。对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企业名称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支持文化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支持具有一个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文化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我省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控股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五)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有3个或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2000万元的,组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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