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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穗人社函〔2011〕1712号)


市基金中心:

  你中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穗社保中请〔2011〕36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称96号文)文实施(即2006年7月1日)之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下称246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建个人账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二、在96号文实施(即2006年7月1日)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审核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按照96号文规定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同时,符合246号文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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