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八)编制消防规划。各县市要在编制和修订“新村”总体规划时,按照《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要求,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在“新村”规划评审时,应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参加,消防合格,该规划方可实施。2012年,各县市所辖已完成“新村”规划编制的乡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村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已编制“新村”规划的50%的村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或者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的内容。
(九)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县市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2012年,各县市20%的乡镇要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设置自来水管网的乡和村应按照120米的间距落实消火栓建设;没有给水管网的,利用河流、水塘、水库、水井、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给水管网且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庄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连片的村庄在适当位置应保留不小于4米的防火间距,以防止造成“火烧连营”。每个村应配备1台消防机动泵、100米水带、2支水枪、20具灭火器,有条件的村配备1辆消防摩托或1辆载送消防器材车。
(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每个“新村”成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按照建成一个“新村”,培养一支专(兼)职消防队的要求,使每个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