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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屠宰要求

操作规程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 ~ 24小时,宰前3小时 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4.3

 

 

 

操作规程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 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00分钟。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5.2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5.2

 

 

 

8

 

 

 

 

检验要求

检验岗位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l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内容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检验方式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章、证使用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9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附件3
  凉山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名单

序号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第一组

凉山州商务局       (牵头单位)

马雄成(带队领导)

副局长

凉山州商务局

李玮(联络员)

市场执法科主任科员

凉山州财政局

罗 勇

外投科高级会计师

凉山州环保局

吴 鹏

州环境监察支队

监察员

凉山州畜牧局

阿尔茨古

监督科副科长

第二组

凉山州畜牧局      (牵头单位)

刘犁(带队领导)

副局长

凉山州畜牧局

胡朝源(联络员)

监督科科长

凉山州商务局

耿志平

市场执法科副科长

凉山州经信委

乔献国

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组

凉山州质监局       (牵头单位)

仰斌(带队领导)

副局长

凉山州质监局

杨红(联络员)

纪检组长

凉山州商务局

胡 勇

市场执法科科长

凉山州工商局

柯昌才

市场管理科科长

凉山州畜牧局

阿都阿且

疫控制中心副主任

第四组

凉山州卫生局       (牵头单位)

张建英(带队领导)

副局长

凉山州卫生局

刘涛(联络员)

监督科科员

凉山州商务局

邓琼华

市场执法科副科长

凉山州药监局

徐 华

食品安全监管科科长

凉山州畜牧局

骆 勇

监督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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