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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2012)

  ……
  第八十七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在每月末由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一百零九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如果征购(竞卖)价格低于(高于)交割结算价,则以成交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直接开具。
  如果征购(竞卖)价格高于(低于)交割结算价,则以交割结算价对守约方进行结算,成交价与交割结算价之间的差额从违约方帐户中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违约方为中间票据出具人分别开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征购(竞卖)结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开给对应客户。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注:[]部分为新增内容,【】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附件2

  第六十八条 期转现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五)标准仓单期转现批准日[11:30]闭市前,买方会员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会员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部分为新增内容,【】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三章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五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3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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