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7、补贴资金拨付。市农委根据审核后有机肥补贴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农委审核的有机肥补贴数量,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户单位(个人)。下年初,市财政根据区县实际发放情况与区县财政结算。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指导。各区县农业行政和技术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强化政策宣传告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农业技术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用户单位(个人)的培训和指导,增强农户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用肥水平。

  2、加强质量监管。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档案记录;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用户调查;区县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加强对供肥企业商品有机肥质量飞行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报;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对本市范围内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定期检测,每年检测次数不少于4次,并将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3、加强资金管理。乡镇农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用户申报材料的审核,严格做好村级公示和档案保存工作。区县财政局和农委应加强检查、考核,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到位、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市农委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机肥补贴资金纳入市涉农补贴资金监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并核实的举报人实行奖励。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本通知实施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9]45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5月4日

  附表1:
  上海市商品有机肥应用申报表(样表)
区县   乡(镇)   村    单位:亩、吨  
用户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作物种类 种植面积 申报数量 备注
                 
       
       
       年  月  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