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12]135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82号)和农业部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商品有机肥推广成果,引导农民科学用肥,提高耕地质量,改善上海郊区农田生态环境,现就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业生产组织(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和农户。
二、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生产组织或农户施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200元,根据不同作物施用标准确定施用量,每亩用量最高不超过一吨。各区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三、操作程序
1、需求申报。商品有机肥补贴实行申报制。用户单位(个人)于上年8月底以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申报年度需求,申报时需提供作物种类、种植面积、肥料需求量等,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区县农委。市农委对区县上报数字审核后,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2、计划下达。市农委根据对区县申报的审核结果,于年初将当年有机肥补贴计划下达至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
3、供货企业确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名单和相关资信信息。其中,各生产企业年度可提供享受补贴有机肥的最高限量,由市农业废弃物利用行业协会会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企业产能及上年度肥料销售、质量抽检情况等综合考评后确定。
4、产销对接。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组织供货企业与用户进行洽谈,做好供需对接,签订产销协议,并做好备案。
5、补贴申请。当年11月底以前,用户单位(个人)凭产销协议、付款单据和签收凭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6、审核公示。各乡镇农业部门会同村委会对本区域内用户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经村公示后,报送区县农委、财政局。区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