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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发〔2012〕30号)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局,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和整顿治理,有效维护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安排,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
  (一)开展状况调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供餐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和托餐家庭(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者)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上述学校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托餐家庭和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的底数,掌握食品安全状况。
  (二)严格供餐准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者的准入管理,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的学校食堂,要加强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事前审查。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通过县级政府组织招标,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三)加强日常监管。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与辖区内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强化对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者的日常监管,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到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建立营养改善计划供餐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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