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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核定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通知


  4.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按照孕早期、中期、晚期、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等不同时期的服务重点,做好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5.突出做好65岁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工作。抓好老年人每年一次的血常规、尿常规、空腹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测,保证基本体检项目的质量。在资金和基层卫生单位服务能力到不到要求时,不得随意扩大体检人群或增加体检项目。

  6.提高对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的健康管理能力。要采取措施提高发现患者的能力,主动发现患者,主动管理,扎实做好随访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流调的平均发病率,测算辖区内35岁以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人数,作为管理对象,确定管理任务。管理率不低于20%。

  7.加强传染病防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到达100%。

  8.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实协管员,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工作记录,规范档案管理。

  各项具体任务的核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表》(见附件2)。要按照核定的任务开展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绩效考核、定额补助或“记件”补助等多种形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全面完成上级核定的任务。

  三、其他要求

  各盟市将核定的辖区常住人口、资金补助总额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规定的11项任务具体指标在4月底前下达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要根据各基层单位的实际,逐单位核定任务,在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工作任务下达到基层卫生单位。要依据各单位服务人口预拨工作经费,依据核定的任务完成情况核拨当年全部经费。

  附件1:
  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表
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
  (2011年内蒙古统计年鉴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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