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对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建议进行表决,通过后由会长签发处罚决定书,在十五日内送达被处分会员;被处分会员为个人会员时,应同时送达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送达本协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市级协会负责送达自己做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是个人会员的,交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是团体会员的,商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处分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邮递至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登记通讯地址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做出的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在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投诉查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保密。
第二十五条 在调查审议过程中经过调解,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可以视情况做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分情况应记入律师协会管理的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投诉查处工作程序依照本实施办法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山东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