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及秘书处有权要求被投诉会员所属在的市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协助调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被投诉会员如拒绝向调查人员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视为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律师协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六条 承办投诉查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被投诉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本人与被投诉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批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法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的;
(二)承认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对被投诉会员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建议书提请省司法厅处罚;省司法厅对被投诉会员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取消该会员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