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的,由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投诉内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四)实名投诉,并有联系方式;
(五)对不服市级律协处理意见而再次进行投诉的案件,应当同时提供市级律协处理意见或者答复意见的原件。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的;
(二) 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足、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三) 匿名投诉的;
(四) 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正在就会员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暂不受理。
第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接待投诉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并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批转市级协会处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十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由三名以上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并经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十一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评审案件或者依照第十条调查的案件,应当向被投诉或被调查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被投诉会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时间内无故不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会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不得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私下交往、接触,不得接受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宴请、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