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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会员仅指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本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受理投诉人对会员执业行为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参与事实核查,调解投诉案件,提出处分建议等。

  第四条 投诉查处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与查处

  第五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秘书处,工作职责为:

  (一)属于市级律师协会(下称市级协会)管辖处理的投诉案件,由秘书长批转被投诉会员所属市级协会调查处理;

  (二)属于对市级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答复意见不服再次投诉的案件,转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参加本协会纪律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制作评审会议记录;草拟评审决定,由本协会会长签发后发该市级协会;

  (四)受理对省直会员(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下同)的投诉案件;

  (五)参与有较大影响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

  (六)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受理投诉案件的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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