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26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局负责对福建地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充修改,从2010年7月1日起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按总局规范的“公告”范本制作,并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省局将于近期举办一期师资培训。各地应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国家税务总局编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及55号通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所需的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自行组织征订。
三、自2010年7月1日始,正式启用福建地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管理模块的“报备统计”功能。对各地制作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报备数、已报备数、法定时限内报备数、符合要求报备数、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实行自动化统计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局年度绩效评估内容。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贯彻落实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