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测算工作的严谨和测算结果的科学准确,要建立测算成果分阶段逐级审查制度。各地的测算分析成果分三个层面报送。第一层面:对于自治区(广西水科院)直接监测50个样点灌区,各县(市、区)及灌区管理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将采集数据上报本市水利局汇总,经市水利局审查后加盖公章报送水科院。第二层面:各县(市、区)及灌区管理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对样点灌区上半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后,按要求计算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汇总计算全市半年度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后报送水科院。第三层面:各市、县(市、区)及灌区管理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样点灌区全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后,按要求计算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市级年度成果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水利厅(附市级成果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字表)。
广西水科院收集整理全区测算资料,分析测算全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编制成果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审查。经严格审查后,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成果在适当场合进行公布。
五、工作经费及筹措办法
(一)自治区本级测算工作经费
自治区本级测算工作经费,包括广西水科院直接监测样点灌区的监测及配备必要的量水设备,工作布置、人员培训,全区资料收集、汇总、计算、分析,编制成果报告及专家审查等所需的全部测算工作经费。这部分经费在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
(二)市级测算工作经费
市级测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级典型县和样点灌区量水设备经费,测算培训及会议费,报告编制、出版及专家审查费等,这部分经费每年在市本级部门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此外,各典型县和样点灌区应结合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在项目渠道防渗设计和实施中完成测量水堰等硬件设施的配备,满足测算工作的需要。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5月底前)
水利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广西“十二五”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布置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各市水利局成立测算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测算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水利局,大中型灌区管理机构成立测算工作办公室,确定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于5月底前将各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上报水利厅农水处。
(二)2012年实施阶段(5月~11月)
5月:水科院召开全区测算工作技术培训班。各市、县(市、区)利用统计年鉴及水利普查等相关资料,分别计算各市、县(市、区) 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现状值。各县(市、区)样点灌区、大型灌区进行流量测试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调试成功后开始进入全面观测。
6月:水科院联合各灌溉试验站组成技术指导小组,选择样点灌区进行现场指导。
7~11月:各样点灌区开展渠首、末级渠道流量以及系统首部、灌水器流量的日常观测工作,定期采集和整理数据。每年8月15日前,各市对样点灌区上半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后,按要求计算上半年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后报送水科院。
12月:各县(市、区)水利局、大型灌区、灌溉试验站主要技术负责人整理样点灌区测算资料成果,计算提出系数成果,12月5日提交市水利局。各市对灌区测算资料成果进行汇总、计算、分析,组织编制市级成果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后于12月15日前将所有测算资料、成果报告报水利厅、水科院。水科院对提交上来的测算资料进行汇总,计算、分析,编制完成《2012年度广西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及相关表格、数据库、样点分布图等,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水利厅农水处。
(三)2013~2015年度工作计划。
2013~2015年间,在总结上年度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年度的测算方式、方法,核实本年度所监测的样点灌区、末级渠道及样点田块是否符合观测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要重新调整样点灌区、末级渠道和样点田块,调整监测网点后再开展测算工作。完成“十二五”各年度广西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