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41号 )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
《实施条例》)有效施行,各地、各单位应组织对
《实施条例》的宣贯和培训;在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设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过程中,标准文本与
《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应以
《实施条例》为准;有关规定与
《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应以
《实施条例》为准。各地、各单位对
《实施条例》的施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提出的工作建议,可及时向厅建筑业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