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落实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艾滋病防治管理机制。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要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
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相关免疫细胞(CD4)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要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