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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2〕6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和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和岗位证均分为两类:一类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该类机构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我厅颁发的本单位有效的《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另一类是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该类机构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当持有我厅颁发的本单位有效的《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或《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检测机构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本《通知》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指不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一般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 、勘察、监理、商砼、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单位。

  二、依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已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试验员上岗证》,请于2012年7月1日前由单位统一组织到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免费换证。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和《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

  依据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业试验人员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543号)的要求,需延期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我厅组织的不少于36学时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其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还应经上机操作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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