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九)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办理。
(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加、变更代理险种审核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办理。
(十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及证书发放
权责划分:2010年分局挂牌后,负责辖内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监督工作,资格证书发放方式维持现状不变。2011年1月起,分局全面负责辖内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监督工作和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十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辖内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直接授予工作。每年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人数不得超过辖内保险营销员人数的2‰;累计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人数不得超过辖内保险营销员人数的5‰。
第二十九条 行政报告事项及其他行政事项
(一)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变更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权责划分:法人机构直接向分局报告;分局负责登记上述变更事项。
(二)中资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
权责划分: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向分局报告;分局负责登记上述变更事项。
(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撤销分局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权责划分: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向分局报告;分局负责登记上述事项。
(四)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打证;省局负责审查
工作流程:(1)分局自收齐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2)省局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分局意见;省局如有异议,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通知分局;(3)分局根据省局意见,为机构换发许可证或通知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五)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许可证注销审查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省局负责审查及公告
工作流程:(1)分局自收齐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2)省局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分局意见;省局如有异议,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通知分局;(3)省局公告注销许可证或由分局通知机构不予注销许可证。
(六)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注销审查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省局负责审查、上报初审报告及公告
工作流程:(1)分局自收齐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2)省局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分局意见;省局如有异议,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书面通知分局;(3)如注销许可证,由省局上报保监会并由保监会公告注销许可证;(4)如不注销许可证,由分局通知机构不予注销。
(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行政报告事项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办理(包括到期换证、许可证补发、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