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中介监管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
(一)中资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分支机构为地市级,或设在分局辖区内的省级分支机构)
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二)中资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分支机构为县区级及以下级别)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办理,批复抄报省局。
(三)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设立审批
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四)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设立审批
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上报初审报告;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保监会;(5)省局收到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后转发分局。
(五)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六)中资保险经纪、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权责划分:省局负责受理、审查、上报初审报告及批复;分局负责上报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主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同时征询分局意见;(3)分局收到省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告并上报保监会;(5)省局根据保监会的反馈情况完成批复,批复抄送分局(保监会收到初审报告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反馈意见。如保监会无反馈或反馈无异议,视为同意初审报告)。
(七)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办理,批复抄报省局。
(八)中资保险专业代理、中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解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