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2〕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一五”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加强消防工作,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省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消防站及其相关设施的布局、指标和用地范围,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中予以严格控制。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完善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整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部门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住建、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逐步推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单位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建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诚信平台,将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和企业的资质管理挂钩;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开制度,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在建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