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被许可人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燃气经营许可证不进行年检。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场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个体经营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年检一次。
七、《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工商登记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年检记录、变更记录等内容。
八、被许可人如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在变更生效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被许可人应重新申请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九、《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地级城市编号+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贵州省简称为“黔”。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2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2”。
(三)地级城市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的地级城市(自治州)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09,具体编号见附件--地级城市(自治州)编号规定。
(四)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的县(县级市、区、特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88,具体编号见附件--县(县级市、区、特区)编号规定。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代码字母为大写英文字母,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七)为避免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出现重号的情况,对流水号做出如下分段,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证号的流水号首位为9,即从9001到9999。地级城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证号流水号首位为7或8,即从7001到7999或从8001到8999。
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燃气市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新的个体经营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原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户可继续经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按时办理年检和换证手续,但不再办理个体经营者姓名变更手续。
十一、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结合本意见制定完善申办流程、申办资料目录等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
编号规定
地级城市(自治州)编号规定
名 称
| 编 号
|
贵阳市
| 01
|
遵义市
| 02
|
六盘水市
| 03
|
安顺市
| 04
|
毕节市
| 05
|
铜仁市
| 06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07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08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