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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
(黔建城发〔2012〕71号)


各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全省使用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按照《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燃气汽车加气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级市、自治州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三、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法人、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下属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场所及个体经营户都必须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其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到相应的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县级市、区、特区)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拟申请的燃气经营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级城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撤回、撤消、注销、吊销决定的,应在做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必须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对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所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并由申办人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二)《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

  (三)与其拟申办经营内容相对应的有关材料;

  (四)发证部门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具体由各燃气管理部门制定并一次告知企业)。

  需由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按该企业经营规模和拟申请的经营区域,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拟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按程序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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