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保险公司为查询人提供保单保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向查询人提供分红寿险分红收益、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净值、万能险月度结算利率等新型寿险产品收益情况的查询服务。
第十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年及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单资料。包括保险合同号码、投保人姓名、投保人身份证件号码、投保人联系电话、投保人联系地址、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证件类型、被保险人证件号码。
(二)保障利益。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期满时间、保单状态。
(三)缴费情况。包括保费金额、缴费方式(期缴或趸缴)、缴费时间。
(四)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机构名称、销售机构地址。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年期以下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保险合同号码、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保单资料。包括保险合同号码、投保单位名称、投保单位联系人、投保单位联系电话、投保单位联系地址、被保险人人数。
(二)保障利益。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日、保险合同期满日、保单状态。
(三)缴费情况。包括保费金额、缴费时间。
(四)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机构名称、销售机构地址。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向查询人提供的赔案(给付)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索赔(给付)资料审核情况。包括索赔(给付)资料的审核结果。
(二)保险责任核定情况。包括赔款(给付)金额或拒绝赔付的原因。
(三)赔款(给付金)支付情况。包括赔款(给付金)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支付时间、领取人姓名、领取人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手机短信息技术手段,向投保人发送保单生效时间、续期保费缴费时间、保费到账、索赔资料审核结果、保险金领取、保单重大变更等提示信息。
保单重大变更是指变更保单上记载项目资料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保单信息查询服务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查询人反映的保单、赔案(给付)资料不真实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制订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并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
保险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本公司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以纸质文件形式向我局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