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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


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日

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 查询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生效后及时向查询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保险公司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制度,确保保单、赔案(给付)等相关信息不被他人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 查询内容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向查询人提供保单信息、赔案(给付)信息两项基本信息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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