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269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gmail.com),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五、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合同中的代理业务险种、代理手续费结算标准、结算办法等内容,在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中有明确表述的,各公司应在向我局报备合同时注明公司具体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名称,代理合同文本不需包含上述内容。
广东保监局联系人:邢丽莉、吴双
联系电话:020-38361170、3832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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