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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的通知

  (一)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三)行政强制包括扣押、查封、拆除、销毁等;
  (四)行政赔偿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决定备案报告1份。备案报告应当说明被处罚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数、姓名、违法事实、办案程序、处罚依据等。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权限范围或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五)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第十条 县政府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县政府法制办通知相关单位执行。
  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县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上报行政执法行为情况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值和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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