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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等关于创建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的通知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

  1.申报范围及数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创建标准的乡镇均可自愿申报。每个区县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2.申报程序

  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差距较小的,可通过加大工作力度,限期改进。符合条件后,填写《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申报表》,并附本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报本区县农委。

  区县农委负责对乡镇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由区县农委牵头,商本区县旅游、水务、园林绿化、农业部门,择优确定拟上报乡镇名单。

  报请区县政府同意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农委。

  3.申报材料及时间

  申报材料:申报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已获得有关奖项证书复印件、知名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名单、乡镇与村级已注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协会(合作社)名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单体材料。以上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相应的电子文本光盘,一并报市农委产业发展处。

  申报时间:2012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他年度申报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评审

  1.专家初评。由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区县申报的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材料进行评审,按总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提出建议名单。

  2.联合评审。由市农委会同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组,对专家组初评的建议名单进行现场考察和联合评审,提出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名单。

  (三)公示

  对联合评审确定的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名单,在北京乡村旅游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

  对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市农委、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牌匾。

  (五)鼓励政策措施

  对于获得“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称号的,在媒体上进行集中宣传推介;市农委、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在安排有关政策性项目时,对示范创建乡镇进行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规模化、集群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抓手,摆上议事日程,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乡镇在示范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有关乡镇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制订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搞好资源整合,突破发展瓶颈。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加大对示范创建乡镇的政策扶持力度。转移支付到区县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政策性资金,应拿出较大比例用于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现有的农业、旅游、水务、园林绿化等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创建乡镇倾斜。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乡镇创建,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市农委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83979168、83979993)

  附件:
北京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申报表

  申报乡镇:
  (乡镇政府盖章)

  所在区县: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制

申报乡镇名称

 

乡镇政府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乡镇总人口

(万人)

 

乡镇农村劳动力

(万人)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从业人数(万人)

 

其中:当地农民从业人数(万人)

 

乡镇域面积

(平方公里)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所占地域面积之和

(平方公里)

 

其中:核心区长度(公里)

 

核心区面积

(平方公里)

 

森林覆盖率(%)

 

乡村景观等级

 

是否建立统一的标识和道路指示牌系统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龙头企业名称

 

当年新增投资额

(万元)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总收入(万元)

 

农村经济总收入

(万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年)

 

年接待游客

(万人次)

 

游客投诉率

(%)

 

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创建指标的完成情况,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

(接上)

区县

农业

部门

及政

府意

     

     农业部门(盖章)

 

 

 

 

 

区县政府(盖章)

市有

关部

门联

合审

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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