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申报条件要求,根据农业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站对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做如下规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办公室负责申请咨询、申请受理和接收企业申报材料。
二、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 50万元以上,企业职工人数20 人以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并具备稳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2、申请自治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并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一定的销售量。申请产品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配套动力小于18kW的产品销售量不少于200台,配套动力18kW~48kW的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大于48kW的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大型和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在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统一寄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办公室: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每个申请产品一式二份,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有型号涵盖的填写在备注栏中);
2、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必须经过年检);
3、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必须经过年检);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证书,也可以是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其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
5、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如是企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