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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2年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置,合理布局,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彩虹门、彩旗、条幅、充气物、实物造型等载体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张贴、散发、刻画、喷涂等手段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

  市、县(区)公安、文物、环保、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四、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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