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的通知
(穗发改能源〔2012〕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2012〕7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将组织实施2012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示范工程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年专项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地热能装备研发、制造和技术应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及核心装备的制造与应用;智能电网管理系统及设备等研发和制造;新能源资源评价及开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
(二)项目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立项(核准或备案)、土地、规划、环保、施工报建等审批手续,现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且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其建设对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
(四)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照附件2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以及有关申报单位应于6月22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3)以及项目申请资金报告(一式三份)报我委能源处和市财政局工贸处,同时附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报项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文件真实性负全责。
(三)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