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负责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隐患点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各责任人必须上岗到位,要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各区(县级市)应根据《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分级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监测预防、预警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灾情趋势分析研判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安全转移的应急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在2013年的1月5日前,将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房管部门。
(二)制定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会同建设、水务、交通和气象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类型、规模、危害性等情况,组织编制和落实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预警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协助有关部门确定避灾方案和紧急疏散路线。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2〕55号)要求,在2012年4月中旬之前将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防治方案应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房管部门应通过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建立预警预报应急指挥系统,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防治经费,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投入保障机制。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将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对危害性大,影响严重、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抓紧治理或搬迁避让。各区(县级市)在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应遵循地质灾害“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有关经费的落实要求如下:
1.应急处置经费:由自然因素引发的中型以上(含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出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经费由当地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经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2.地质灾害治理及搬迁避让经费:由自然因素引发、急需治理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当地区(县级市)政府自行筹措解决工程治理经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由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区(市)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共同出资治理: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市、区按5:5比例负担;天河、黄埔、番禺、花都区,市、区按4:6比例负担;南沙、萝岗区,由区全额负担;市本级与从化、增城市的负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经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3.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牵头,结合城市更新、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根据本辖区财政状况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4.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需按规定办理项目预算评审,以预算审定额作为资金安排依据,属于市本级负担的资金分年度列入市国土房管局部门预算;项目治理完成后,报市财政结算评审,以结算审定额作为结算资金支付依据。
(四)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房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和《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防体系,确保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尽快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管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使处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做到“自我识别、自我监测、自我预报、自我防范、自我应急、自我救治”,增强社会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汛期前,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并根据全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后进行复查与总结。要充分发挥省、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地质队伍以及有关专家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组织或指定一支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以备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注重预防山区城镇建设、农村建房和山体过度开发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区防灾减灾预案,最大限度地避免矿山建设生产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