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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同时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管理。引导基金运行收回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可作为引导基金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配合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已出资资金以及后续出资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家出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主要采用参股方式,在适当的时候可以跟进投资。其中参股方式占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80%。
  1.参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国家资金、区级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后,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投资,并将形成的股权委托被跟进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第四章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
  1.机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活动,实收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除国家、引导基金和区级政府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应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且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应管理过经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
  4.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功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已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规范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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