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1〕3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1〕614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全省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1〕614号)要求和有关供热计量改革文件精神,认真组织自查。
二、请各地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供热计量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1〕614号)要求,把自查结果形成文字材料,于11月22日前上报我厅城建处。
三、各地要实事求是,严禁检查走形式走过场。对虚报瞒报检查情况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国家检查组抽查的城市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