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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问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问答》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0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2009年11月1日起,《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全面施行。为统一行业认识,加强制度宣传,现将《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做好对保险消费者的解释工作,并将《问答》文本以海报形式张贴在各营业场所,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问答

  1、《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办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办法》的制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在车险理赔中的合法权益。《办法》实施前,不少不法单位或者个人蒙骗被保险人,频繁利用被保险人的车辆制造虚假赔案,直接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实施后,保险赔款将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确保了被保险人对赔案的知情权,可以有效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二是打击骗赔、挪用赔款等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不法分子利用车险理赔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制造假赔案、挪用赔款等获取不法利益。《办法》实施后,以上违法行为的空间将被压缩,保障了保险赔款的安全。三是提高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现行车险理赔模式,割裂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联系,使得保险公司对理赔服务水平的提高动力不足。《办法》的实施将建立起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联系,并对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办法》对提高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服务水平提出了哪些具体的要求?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在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全面提升服务能力。三是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应当同时达到以下理赔服务标准:(1)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2)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转账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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