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京科发[2012]166号)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对2010年制定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