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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2〕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城镇燃气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强化管理工作,改变部分县(市)燃气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管理力量薄弱的状况。各县(市)要结合贯彻省委省政府“气化吉林”惠民工程,依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尽快成立燃气管理科(处、办公室),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职责,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到位。
  二、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经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吉建城〔2009〕41号)要求,从2009年10月1日起,未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市,不得再审批新的燃气工程项目,已审批在建燃气工程要立即停工,待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批准开工建设。
  三、强化燃气工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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