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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广东省银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广东省银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00号)


驻粤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近年来,我省(不含深圳,下同)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增长较快,银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队伍不断扩大。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保险中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银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局将进一步推动落实广东省银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每年接受法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级银行、农信社、邮储机构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及督促工作,以此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保险代理销售行为、优化保险代理业务品质、切实维护投保人正当权益。

  二、积极承担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各级银行、农信社、邮储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要积极引导、鼓励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切实抓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要按照继续教育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所属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

  三、做好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情况的报告工作

  自2010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机构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计划方案报送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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