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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0]2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的变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逐年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此类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和经办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一)个体参保人员是指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含曾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新参保登记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为1995年7月1日。

  (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以法定退休年龄上年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从办理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备案公示制度

  从2010年7月1日起,各地均要建立个体参保人员备案公示制度,具体如下:

  (一)备案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当年以个人身份新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龄、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参保时间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备案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二)公示办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每个季度经办的个人身份参保数据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公示信息包括:参保所在地、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龄、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参保时间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对在公示期内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及时纠正。

  三、强化个体人员参保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个体人员参保政策,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机制,设定专门机构负责对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情况核对以及对相关要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个体人员参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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