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考核暨定点医院分级管理评级的通知
(珠人社〔2012〕80号)
各定点医院:
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1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拟于2012年4月上旬对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考核暨定点医院分级管理评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组
组 长:张笑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副组长:张国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
王 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戴世登(市卫生局医政科)
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卫生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内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43家市内定点医院。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根据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其中日常检查情况占50%、综合检查情况占50%。检查内容为2011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情况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通报。考核成绩90分以上的予以择优通报表扬;8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70分以下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1-3个月。
(二)对在综合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费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挂钩。考核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的,不扣质量保证金;考核成绩90分以下、70分(含70分)以上的,每降1分,扣回质量保证金1%;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扣回全部质量保证金。
(四)考核结果与定点医院分级管理挂钩,考核结果按1:10换算为定点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得分,定点医院定级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