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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一、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申请金额

人民币       元

贷款期限

   年 月

贷款用途

 

□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性  别

□男 □女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子女人数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类型

□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证书  □自谋职业证明  □转移就业登记

证件编号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权属

□自有 □租赁 □其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配偶资料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经营情况

实体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总投入资金

人民币        万元

本人年收入

人民币      万元

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退伍(转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权属证明;5.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声明事项: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借款人签章:

 

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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