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同时废止,其他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
一、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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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金额
| 人民币 元
| 贷款期限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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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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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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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信
息
| 性 别
| □男 □女
| 学历
|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 子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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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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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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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证书 □自谋职业证明 □转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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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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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 □已婚 □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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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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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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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权属
| □自有 □租赁 □其他
| 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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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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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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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资料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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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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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研究生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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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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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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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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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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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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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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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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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入资金
| 人民币 万元
| 本人年收入
| 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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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附送文件: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退伍(转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权属证明;5.自有资金证明;附送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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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一、借款人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及所附文件资料均属事实,并同意贵单位向有关部门、个人查证核实。
二、本人同意贵单位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本人资料透露给其他部门或有关机构,以收集进一步资料。
三、借款人所附申请文件,无论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本人同意由贵单位处理,无须退还本人。
四、借款人知悉贵单位保有本贷款申请核准与否的权利。
| 借款人签章:
社保所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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