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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且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

  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金额为50万元-100万元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合同期满未就业的大学生村官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

  (一)持有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二)经区县大学生村官管理部门推荐;

  (三)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取得;

  (四)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

  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提供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的是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或者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贷款且任法定代表人, 已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 无不良记录。

  (二)借款人是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之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且有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在保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区县人力社保局或社保所、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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