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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填写《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人力社保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人力社保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申请和审核

  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认定证明》向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并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超过一年的应重新认定。担保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

  企业持区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认定证明》、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意向书》向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所需文件。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向担保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三)放款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九条 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已经享受过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时偿还、无不良记录,且借款人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由原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和原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直接向原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无需经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并只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原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合同;

  2.近期营业情况报告,小企业须提供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原担保贷款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中已发生变更的材料;

  4.相关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重新认定,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原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的,可简化担保和贷款审核手续,申请材料可比照合伙创办小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执行。经办银行在放款后通知原担保机构和原贷款受理机构。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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