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代偿补偿机制。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
(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
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