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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 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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